企业分立如何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编写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分门别类明确了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今天学习: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适用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政策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