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25年度起,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元。其中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8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
2.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25年度起,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8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41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70元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我市筹资标准。
二、加强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归集工作
3.切实加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市、区(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区(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网络作用,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的意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强化参保意识,坚持连续参保、及时缴费,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和缴费义务,维护好自身医疗保障权益。
4.及时足额完成财政补助资金归集工作。财政部门要把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及时拨付上解资金。两级医保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照规定时序节点做好资金归集工作。要加强医保基金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未及时上解归集资金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 由相关区(市)及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适当优化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5.加强居民生育医疗费保障工作。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按我市现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规定执行。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保障政策。
6.适当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5年1月起,我市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按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进行调整,设置为2万元。以后年度根据收支情况逐步过渡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特困、低保等低收入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然减半执行。
四、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宣传
7.加强多渠道多元化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特别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医保政策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及时准确掌握医保经办服务操作流程,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提高医保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确保更多居民享受到医保待遇。
8.切实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各区(市)要按规定落实好对低收入人员参保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员应保尽保。落实好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开展对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的监测预警,联动实施综合帮扶。
9.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