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2023.5)
一、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在填报表单中勾不上,是什么原因?
答:若企业当年有研发费用需要加计扣除,需在年报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勾选 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15版”、“2021版”或“自行设计”。
二、如何查询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开票情况?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各个渠道开出和收到的发票数据、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可详细展示票据数据、票据状态等数据,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自行交付的方式实现电子发票交付。
三、个税汇算清缴显示审核不通过是什么原因?
答: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您需要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疑问;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四、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是空的,没有数据怎么办?
答:重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为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恢复数据。1.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重装前备份了数据,可进行数据恢复操作。2.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办税人员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个税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下载相关数据。
七、小规模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税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5号)规定,2022年7月1日起, 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数电票开具之后如何冲红?
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 《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 《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 《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 《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如何缴纳企业社保?
答: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用人单位可通过协议扣费、网上缴费、银行缴费、服务厅缴费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一、协议扣费,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书实现银行扣款缴费,每月16日至27日为扣款时间。协议扣费单位需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存入扣款账户,未及时存款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扣款的,应于月底前通过其他方式缴费。
二、网上缴费,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银行缴费,用人单位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打印缴费告知单,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者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社保费。
四、服务厅缴费,用人单位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打印缴费告知单,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缴纳社保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办税服务厅及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支持POS机刷卡缴费)。
十一、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您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您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别的同事都退税,为什么我退的少(或要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因综合所得情形复杂,各纳税人扣除的项目情形也不尽相不同,最终的年度应纳税额也不同。建议据实申报自己的收入税费信息。
十四、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什么?
答:一、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十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时哪些项目免填?
答: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需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十七、数电票可以部分冲红吗?
答: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由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必须进行全额红冲。
二、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4)试点纳税人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十八、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办理红字发票确认单后,还需要专门再操作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一、销方单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在购方未做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前提下,实现录入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二、购销双方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后,购方已做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前提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三、综服平台与电票平台交互实现红字确认单确认即开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销方开具数电票,购买方使用综服平台用票,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实现确认即开票,销方无需再进入专门开具模块进行开具红票操作。
十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银行没有扣成功,自己如何缴纳?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以下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银行扣款
灵活就业人员与缴费经办银行签订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签约银行账户,税务部门原则上每月21日扣款。缴费人应及时关注扣款结果,若未成功扣款的,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渠道自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2种方式进行委托银行扣费协议签订:
1. 到经办银行窗口签订委托银行扣费协议。
2.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会保险费模块签约。
如缴费人扣费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需到经办银行或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重新签订委托银行扣费协议。
(二)自助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税税通 APP (“个人办税”)、微信 (“城市服务”)、支付宝 (“市民中心”)、云闪付 (“城市服务”)、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等方式自助缴费。
★如缴费人选择自助办税缴费终端方式缴费的,需先与上述经办银行签订委托扣费协议。
(三)银行缴费
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上述经办银行网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
(四)服务大厅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完成社保费的缴纳。
二十、电子税务局如何添加/变更开票员?
答:
第一步:新增加的开票员需已在电子税务局完成自然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如尚未注册,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自然人业务—用户注册(或手机税税通登录页—个人业务—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录入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验证、通过手机税税通进行人脸核验通过后完成用户注册。
第二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账户中心】点击 【人员权限管理】,点击【添加办税人员】,录入新增人员相关信息,人员身份类型选项中选择开票员。点击 【人员权限】,配置办税权限,点击确认,完成企业端添加开票员身份操作。
第三步:由被添加的开票员进行身份确认。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被添加的开票员在登录页选择“企业业务”,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以被添加开票员身份信息,登录企业电子税务局。进入界面会弹出身份确认弹窗,点击确认,完成添加开票员操作。
【方式二】:被添加的开票员在登录页选择“自然人业务”,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点击待确认授权,点击确认,完成开票员身份添加。
二十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办理2022年度汇算,如果年度汇算申报后有应退税额,则您可以申请退税。只要您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退税税款将退至您填报的个人银行账户,建议您提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或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信息。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工资薪金没有调整,还需要填写《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吗?
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十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示员工上一属期减除费用未按照6万扣除?
答:
1、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若符合一次性扣除6万政策,可以更正上一属期申报表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若不符合,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选择】-【确认】,将员工“扣除6万减除费用”取消勾选确认后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2、上一属期按照6万扣除:关闭错误提示,重新点击“税款计算”即可。
二十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中,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汇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填报哪几张表?
答:企业所得税年报中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表单有:
1.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的,选择“2015版”;纳税人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纳税人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自行设计”。
2.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
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及第28.1行“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二十七、如何将开票方式自动切换至青岛市电子税务局?
答:已经核定数电票、未核定卷式发票、纸票切换方式未调整为电票平台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系统会有相关提示。
一、如果纳税人税控纸质发票结存为0,登录后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确认切换”的按钮,纳税人点击按钮后,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的纸质发票开具方式切换申请已经受理,预计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切换。”
二、如果纳税人纸质税控发票结存不为0,弹出“尊敬的纳税人,您已具备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资格,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并验旧后,将切换到电子税务局开具纸质发票。如您结存的纸质发票全部开具仍显示此项提示,请先办理发票验旧(增加功能链接)后进行申请开具方式切换。如果您尚有空白发票未开具,请及时开具并验旧完成后申请开具方式切换。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同时页面下方增加“发票验旧”的按钮。”如果纳税人点击“发票验旧”后,系统将跳转至电局相应页面。
二十八、开具数电票后打印发票时提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
答:排查指引。
1、检查操作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环境要求:win7系统、win10系统、win11系统
2、检查浏览器是否符合要求。
浏览器要求:优先推荐使用谷歌(Chrome 84)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其他可用浏览器为微软(IE 9)版本及以上、微软(Edge 84) 版本及以上、火狐(Firefox 83)版本及以上、苹果(Safari 14.1)版本及以上。
3、检查打印控件是否正确安装。
打印控件要求:如果未安装最新版本(V1.3版)打印控件,点击提示内的“下载打印程序”按钮,先下载下来,关闭所有浏览器后再安装。(打印控件安装步骤附后)
4、检查浏览器安全设置是否完成。
浏览器安全设置要求:按浏览器安全设置步骤进行设置,以供系统调用打印控件。每次改动仅适用于单个浏览器,一经修改不清除浏览器设置均可继续生效,清除缓存后失效,需重新配置。(浏览器安全设置步骤附后)
5、以上均设置完成,可正常打印数电票和数电纸票,点击“发票打印”后会弹出打印界面,左上角可选择要使用的打印机,并进行“左边距、上边距”调整,目前电票平台仅支持直连打印机和网络打印机。
二十九、个税什么时候能退税到账?
答: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查询】-【已完成】中,点击您的申报,选择【退税记录】,点击【当前状态】,查看您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进度。如果显示“国库处理完成”,因部分银行小额到账无短信提醒,建议您查询“国库处理完成”日期前后,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退税到账情况。如果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通过”,请您耐心等待税务机关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需经过必要的核对程序,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要联动办理。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安全收到退税款,还要校验纳税人填报的银行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整个链路较长。若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填写准确且本人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一般预计2—3周可以获得退税。若填写不准确或退税等待人数较多,退税周期可能有所延长。
三十、现在可以申请以前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的退税吗?
答:可以。但您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三十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十二、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一次性扣除吗?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十三、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